各系(分院)、职能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美化校园环境,提高校园文化品味,现就校内宣传载体和宣传物品设置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宣传内容要积极健康向上、用语准确、用字规范。属影像作品,必须色彩和谐、影像清晰、主体突出。
2、由院党委宣传部根据需要分配给各系(分院)或有关部门使用的宣传橱窗、阅报栏,由各单位负责内容的审查、定期更新与维护,院党委宣传部有规范、检查其内容的权利。若遇学院有重大活动,各使用单位应按照院党委宣传部的要求统一布置。
3、各系(分院)、各部门若要在学习、生活、办公场所另外设置宣传栏、张贴栏的,需报院党委宣传部审批,并由本单位负责管理。
4、上述宣传栏、橱窗、张贴栏、阅报栏由其管理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和在对宣传内容严格审核后方可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上述宣传栏、橱窗、张贴栏、阅报栏的管理单位同意在宣传栏、橱窗、张贴栏、阅报栏上随意覆盖和张贴宣传广告物品;严禁外单位及外来人员的广告、海报、广告标语在校内宣传栏、橱窗、张贴栏等上面张贴、发布。如属确有需要,必须事先报院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张贴、发布。
5、宣传栏、橱窗、张贴栏、阅报栏及其内的宣传材料是学校的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破坏或占为己有。
6、校园主干道、主建筑等主要公共区域,只能设置以下内容的宣传物品: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宣传条幅、为庆祝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宣传条幅、为庆祝全校性重大活动的宣传条幅、宣传学校中心工作或办学理念的条幅等宣传物品;
7、在校内所有室外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放置广告牌,以及布置彩旗、彩条、气球、灯笼等其他宣传物的,均须经院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并在指定的地点、指定的线路和指定的时间段悬挂或张贴。校内横幅实行定点定杆悬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悬挂地点。严禁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及树上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及其他宣传物。
8、创业街的商户如有经营宣传需要的,可在店铺门面上悬挂宣传物品,但不得在树上、灯杆上悬挂宣传物品。
9、海报、广告、通知、启事、求职信等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必须在专门的海报栏内张贴。以上各类张贴物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加盖张贴章后方可公布,其中:各系(分院)范围内的事项由各系(分院)负责审批;全院性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校外单位需张贴的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报院党委宣传部备案。各类张贴物一般保留3天,张贴期间,有关单位要保持宣传物品的完好性;张贴结束,有关单位应及时拆除。
10、各系(分院)或有关部门的室内会标和球场内的活动标识,由各单位自行控制,但活动结束后必须及时清除。
党委宣传部
201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