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行为准则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各级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是学院学生的核心组织,对内是我们学生工作和学生活动的表率,对外代表学院学生的整体形象,因此其有责任,有义务严格要求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应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各级组织建设,规范我院学生干部的工作行为,消除学生干部中一些不文明现象,提高学生干部的个人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保证各级组织的工作达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结合学院“学生成为企业的首选”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与学生之间交流、沟通的桥梁。既体现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理念又反映学生的心声。在学校整体育人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每位学生干部都要强化学生干部行为意识。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的学生干部,是指担任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担任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各系团委、学生会、各系各班级班委、团支部干部职务,包括学生宿舍楼长、层长、宿舍长等职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本准则以下所称的主席团,是指由学院(各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组成的机构以及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组成的机构;团委(各系)由团委书记、团委老师及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组成。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的工作行为是指学生干部在履行本职工作或者完成被临时指派的某项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
第二章生活行为
第一条 学生干部要带头创造和维护整洁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不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条 爱护学校公共财务和设施。不在桌椅墙壁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乱刻乱画,杜绝厕所文化:不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地。
第三条 自觉维护教室阅览室图书馆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不得在公共场所打闹起哄大声喧哗;不得妨碍他人工作,学习或休息;课堂,会议图书馆中电话不得开机(或者调整为静音);不得在图书馆,阅览室以任何方式抢占座位。
第四条 提倡戒烟,禁止酗酒,赌博,打架事件在学生干部中发生。禁止在教学楼,办公室,图书馆,会场,大剧院等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 遵守校内交通秩序。不得在校内骑自行车带人。
第六条 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等。不乱倒剩饭剩菜。
第七条 在食堂用餐,打水,沐浴等排队场合自觉排队,学生干部不得推挤插队。遵守学校统一作息时间和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不晚归,不留宿异性,不使用学校规定违章电器,安全用电。
第八条 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在公共场所禁止男女同学搂肩搭臂,拉扯,拥抱或亲吻等行为。
第九条 在学院,系以及校外与学校共同承办的各项比赛及文体活动中要自觉遵守活动规则。不得有在活动中起哄,打闹等扰乱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三章 工作行为
第一条 学生干部应具有积极上进的思想和迎难而上的精神;在遇到突发性事件时,应该能保持头脑清醒,并能带领其他同学处理该事件。
第二条 工作讲效率,不推不拖、有头有尾、不怕困难,能经受住打击和挫折,能吃苦耐劳。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大胆创新、勇于进取,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自觉维护学院的形象和荣誉。遵守学院、系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办事公正、讲原则,在大是大非面前,观念明确、立场坚定,有自我批评精神,对不良现象敢于批评、斗争。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本着以学院大局为重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学院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加强干部间的团结,决不允许出现干部间相互拆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工作中言行要与自己的身份相符合,讲话做事要分场合,事事以大局为重,坚决杜绝个人注意和小团体思想。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当密切联系同学,团结同学、为同学服务,不得脱离同学,不得有高人一等的心态,不得有官僚作风。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学生之上的言行,禁止在工作时和同学发生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冲突。禁止以干部身份欺压同学。不以团委、学生会或学生干部的名义通过各种方式谋取私利,不得参与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六条 仅限在团委、学生会内部流通的信息不得对外公布,不得越权做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事。
第七条 学生干部不得因为工作或者借故工作而影响正常学习。如果因工作确有必要耽搁,必须向任课老师提出书面请假,并附院团委、系团委签章。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当按时保质、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不得因为工作或者借故工作而拖延、弄虚作假。如果因工作紧迫确实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当向任课老师做出书面说明,并附团委老师的签字意见。
第九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掌握工作艺术,注意方式方法,言词恰当,举止文明,有理有据。
第十条 学生干部应当团结协作,各级组织应当相互配合。由某个部门牵头组织活动或者开展工作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可以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应当及时协调。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应当服从团委领导、老师和上级干部的工作安排,并认真完成其布置的工作任务。对领导、老师和上级干部的工作安排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如果工作不紧迫,可以及时提出意见、共同商榷;
(二)如果工作紧迫,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干部直至团委提出。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应当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不得随意交换工作任务。工作中可以请求其他干部或者非干部同学协助,但禁止将全部工作任务委托其他干部或者非干部同学代为完成。
在工作中突然生病或者发生其他紧急情况致使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时有共同执行任务的其他干部的,则委托由其他干部负责完成,其他干部可以向团委办公室、主席团报告,要求增派人员协助工作;
(二)当时没有共同执行任务的其他干部的,则应当及时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应当及时变更工作安排,落实新的责任人。
在工作中突然生病或者发生其他紧急情况致使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应当在事后尽快向团委办公室、主席团成员递交一份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席团成员批示后,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遇到突发的重大事件或者事先没有预见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主席团直至院团委领导,不得擅自处理。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或者事先没有预见的问题,认为没有必要汇报或者认为自己可以妥善处理的,在完成任务后要向主席团报告直至院团委领导。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应当遵守下列会议制度:
(一)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会议室不吸烟。确有必要耽搁会议的,必须在开会之前向主席团请假。主席团成员需要请假的,必须在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来不及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在两天之内向办公室补交假条及相关证明材料。办公室负责保管所有假条,以作为考核依据。故缺席三次或三次以上给予免去职务或开除处分,注:请假两次记一次缺席;
(二)开会时应当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不得翻看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书报,不得听广播或随身听,非讨论时间不得讨论,开会时必须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移动电话的来电铃声或调为振动。不得在开会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随意离开会场去处理不紧迫的私人事务,现场给予批评教育;
(三)开会过程中需要提出建议或者意见的,应当举手示意,依次发言。会议主持人必须给予发言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忽略或者压制;
(四)必须作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如果因为没有作好必要的会议记录而导致工作延误的,给予批评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和活动中应当节约公费开支,任何经费开支必须提前向团委提出申请并附详细合理的经费预算,不得铺张浪费。
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应当遵守下列财务制度:
(一)因工作需要而有预期支出的,必须首先作出书面预算方案,报团委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核,然后报团委老师审批。主席团的经费预算方案报团委老师审批。审批人应当签字并注明哪些款项准予支出、哪些款项不准予支出。未经审批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二) 如果在开展活动之前获得拨款,必须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经费汇报;
(三)报销凭证以正式发票为原则,收据和其他合理票据特殊处理
(四)所有报销凭证必须首先由批准该项支出的审批人签字,并在发票据上注明经办人、证明人、经费使用事由否则不予报销;
(五)禁止伪造票据,虚开增开金额,审批人不得指使或者勾结经办人谋取私利;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并免去其担任的一切职务;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严格执“法”、秉公办事。禁止徇私舞弊、公报私仇,发现给予批评处分。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学生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的名义发布口头的、书面的或者电子信息的通知、决议以及海报、宣传板等,需要发布的,必须经过院团委的审批。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得越权或者滥用职权亲自发布或者要求下级干部发布口头的、书面的或者电子信息的通知、决议以及海报、宣传板等。下级干部有权拒绝,并应当及时向院团委报告。
第十八条 各部门组织开展某项活动之前,应当首先向团委办公室、学生会分管副主席提交书面的活动策划。经团委办公室、主席团成员审查后决定是否开展。团委办公室、主席团成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提交团委老师审查决定。
第十九条 开展活动之前,组织该活动的总负责人应当制定出详细的活动策划和具体的工作安排,确定该活动的各个分类项目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确定完成各个分类项目任务的地点和时间。
对于前款中的各项安排,学生干部可以在策划和安排正式实施之前提出修正意见。策划和安排最终确定并开始实施之后,原则上不再变更,全体学生干部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在工作中除非出现不可抗力,已经开始实施的活动不得半途而废。全体学生干部应当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完成任务。不得在困难面前退缩、逃脱。
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条所称的困难,是指可以通过主观努力、修改计划、适当增加资金、寻找合理协助等方式克服的、非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应当积极参加院团委组织的或者学院要求参加p各项大型活动。确有困难不能参加的,团委、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及主席、副主席必须向团委老师提出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学生干部必须向团委办公室、主席团提出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团委办公室、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须报团委老师审批。办公室负责保管所有假条,以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团委办公室、学生会主席团、各部门部长、各班班长与团支部书记应当在每个学期开学一周内作出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拟定本学期工作计划。
一项大型活动结束后,组织该活动的总负责人应当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对各位分类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情况作出评定,该活动的分类项目负责人也应当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对各位干部的工作情况作出评定,上述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应当交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在院团委、学生会任职的学生干部应当按照院团委老师的要求按时按质的完成各项任务,违反本规范的,给予通报批评。两次违反本规范,撤销其干部职务,给予其通报批评。所在学期的组织发展不予考虑。
在其他学生组织任职的学生干部因违反其应当遵守的本规范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由院团委组织部向其所在组织提出撤销干部职务的建议,所在学年的组织发展不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以外,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参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成绩优秀,不允许出现不及格课程,一学期里如有一门本专业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实训实验课、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则自动退出学生干部队伍。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准则的解释权归共青团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第二条 本准则由团委委员、学生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实施。
共青团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