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团委“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规范“巾帼文明岗”管理,促进“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岗位成员在建设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提高岗位妇女素质和塑造女性形象为目标,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管理为手段,以倡导职业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充分体现职业文明、创造突出工作业绩的先进集体。
第四条 宁波市“巾帼文明岗”创建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激励广大妇女爱岗敬业、创先争优、建功立业,推进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深入持久开展,为宁波“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贡献巾帼力量。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第五条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创建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工作计划中,明确创建目标,为创建活动提供必须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有创建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
第六条 岗位中女性人数占岗组、团队成员的50%以上。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岗位人数3人以上(含3人)。
第七条 岗位成员爱党爱国、思想政治立场坚定,立德树人、牢记为党育人使命。爱岗敬业、为青年成才搭建平台。工作业绩突出,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第八条 工作场所标识明显。在醒目的场所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有畅通的群众监督渠道、便民的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工作环境保持整洁、美观,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九条 岗位文化建设突出。有明显的创岗标志、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并经常组织岗员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第十条 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根据本系统和行业工作特点的考核内容和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 品牌建设意识较强。能借助网络信息化平台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和建立电子台帐,提升创建水准。
第十二条 学习培训制度完善。要有学习培训计划,并将培训交流纳入考核内容。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创建岗位时,将争创标牌悬挂在岗位主题墙面醒目位置;获此荣誉称号时,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应持续有效开展,授牌后要继续开展自我测查、定期检查、同级互查工作,每年撰写一份年终总结材料。